小宇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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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1-12-08 14:25
24、案情:某酒店2001年5月实际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单位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30万元税款。同年10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此问题。
问:1、该酒店的行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税务违法行为,请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相关法律对该酒店及相关当事人应作如何处理。
答:1、该酒店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酒店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20万元,《税收征管法》第63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该酒店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由于该酒店偷税数额达2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40%,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可对该酒店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税务部门的罚款可抵缴相应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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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11-12-08 14:25
25、案情: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县稽查局于2001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酒店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答: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越权。稽查局无权对该酒店作出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5)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6) 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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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1-12-08 14:25
26、案情:根据工作计划,2001年5月,A县地税局开展了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5月10日,县稽查局按规定向兴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稽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定于5月14日派人对其实施检查。5月14日,稽查员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已逃避,后经几次联系,该单位总以各种借口拒绝检查。
问:根据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对以逃避、拒绝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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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1-12-08 14:25
27、案情:某个体餐馆老板张某欠缴2001年5月份营业税15000元,县地税局责令其6月18日前缴纳。但张某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于6月16日将餐馆转让、财产转移,致使县地税局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问:税务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法院应如何量刑处罚?
答: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可见,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法院应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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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4:26
28、案情:申江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2001年3-5月,企业均为零申报。县地税局通过调查,初步了解到其货款通过东方公司帐户结算。为掌握确凿证据,2001年5月15日稽查局两名工作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东方公司的存款帐户进行了检查核对。掌握了申江公司利用东方公司帐号偷税10000元的违法事实。5月20日,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申江公司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
问:县地税局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1、税务机关对东方公司帐户检查中存在违法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该案中,税务人员未经批准对东方公司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属越权行为。
2、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3、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江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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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1-12-08 14:26
29、案情:2001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1、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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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11-12-08 14:26
30、案情: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自1999年起在B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01年4月该市场拆迁。该个体户自2001年5月1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继续从事经营。同年7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6000元。国税局遂责令其于7月25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元。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7月26日该局再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7月30日前缴纳税款。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7月31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200元的罚款。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
问:1、B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3200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指出B县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对该个体户的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1、对个体户处3200元罚款有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B县国税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1)7月中旬和7月26日连续两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缺乏行政执法的严肃性。(2)国税局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对该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3)程序违法。B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4)未履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3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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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11-12-08 14:26
31、案情:某县地税局在2001年6月份开展的税务登记清查中,发现李某于上年初领取营业执照开了一家照相馆,至今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申报纳税。
问:地税局对李某应如何处理?
答:对李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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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1-12-08 14:26
32、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问:1、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2、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3、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4、如宾馆对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1、税务机关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1)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检查;(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派出的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
2、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在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因此本案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2)如宾馆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3)听证结束后,应根据调查事实和听证情况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报县局负责人审批。(4)经县局局长签字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如宾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应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直接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宾馆如对市地税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地税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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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4:26
33、案情: 2001年5月11日,某县地税局城关征管局征收人员小张发现某娱乐城(系有证个体工商户)没有按时办理当月纳税申报,遂打电话进行口头催报,接电话的该娱乐城工作人员称老板和办税人员均出差在外,无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5月15日,该娱乐城办税员来到了城关征管局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城关征管局以逾期申报为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该娱乐城老板不服,认为由于办税员出差在外而造成了逾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同时,在此期间也未接到税务部门的书面《限期改正通知书》,故以城关征管局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 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吗?
答: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依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到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也可以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责令限期改正并非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是同时适用的两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案城关征管局当场对娱乐城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关征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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