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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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12
4、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当的行为。
(1)案件的调查方式不当。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主体,税务机关对自己的行政执法权不能自行处置,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按照本条的规定,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本案调查组有法院的人员参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本案中,税务机关请法院配合调查超越了法院的职权。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案中,按照《实施细则》关于承包经营的规定,刘某对纳税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刘某在B市只有唯一的一处住房,本处住房属于刘某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实施细则》第59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案中,刘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封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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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13
(3)税务行政处罚不当,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对销售点的处罚50000元,超过了10000元,纳税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但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直接作出了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20条“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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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13
5、法院判决撤销的主要依据是:
(1)法院裁定撤销税收保全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以及《税收征管法》第42条、第43条,《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
(2)法院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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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13
6、对销售点的处理:
本处理中,事实认定部分见前面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中的履行期限略。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21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处2000元罚款。
(2)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处2000元罚款。
(3)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第31条、第32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32条,《税收征管法》第37条、《实施细则》第47条。
处理意见:补缴税款50000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处未缴税款1倍罚款 50000元。
(4)对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实施细则》第96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实施细则》第96条。
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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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15
50、案情:A市运输公司,委托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事宜。为提高运输效率,缓解运输压力,投资1,500,000元,开发出一套计算机管理运量和线路的软件系统,从2002年3月起每月从公司客户收取调度费100,000元,截至2002年6月10日共收取调度费400,000元。公司会计在记账时,将这项收入记入营业收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将这项收入从应税收入中调出后记入企业管理费。
2002年4月为客户运输散装水泥,将散装水泥改为袋装水泥,在运输费之外以每条20元的价格向客户售出水泥袋40,000条,收取水泥袋款800,000元,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帐户中。
2002年6月15日,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在对运输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这两项收入都没有申报纳税,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运输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补缴营业税36,000元及滞纳金,同时处以5倍罚款180,000元。
运输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7月10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运输公司的银行帐户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以上是税务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处理。
[问题与讨论]
1、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
2、运输公司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对税务代理人应如何处理?
4、提出对运输公司的处理意见?(只考虑营业税,滞纳金到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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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15
答:1、税务机关的行为有不当之处。
(1)责令补缴税款的处理不当。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31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案中,运输公司6月收取的调度费,应该在2002年7月1日至10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运输公司在6月30日前补缴6月份收取的调度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理由不充分。
(2)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当。
首先,运输公司的会计在记帐时已经将调度费记入应税收入,由于税务代理人的调整,运输公司没有将这部分收入缴纳营业税,责任不在运输公司,税务机关对运输公司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罚款的倍数过高,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罚款倍数最高是5倍,但是,如果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处以5倍的罚款,属于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合理。
再次,在本案中,造成运输公司少纳税款,作为税务代理人的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是有责任的,税务机关对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未作出处理,未体现出错、责、罚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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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15
(3)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强制执行措施中,税务机关从银行扣缴罚款的行为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运输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在此期间,税务机关从银行扣缴罚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
2、运输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运输公司并非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只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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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15
3、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理。
按照《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运输公司对调度费少缴税款的行为,是由税务代理人造成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运输公司的税务代理人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因其造成的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对运输公司的处理。
(1)责令限期补缴税款。
(100,000×3+800,000)×3%=33,000
(2)加收滞纳金。
100,000×0.0005×[(20+31+30)+(21+30)+20]=1520
(3)对运输货物同时销售包装袋的混合销售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进行罚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
拟定罚款: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800,000×3%×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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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08 16:38
税收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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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2-12-2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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