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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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2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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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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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3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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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3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星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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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3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星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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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3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星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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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3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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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4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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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4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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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4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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