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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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布于:2012-02-09 14:33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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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布于:2012-02-09 14:33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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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布于:2012-02-09 14:33
  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九条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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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布于:2012-02-09 14:33
  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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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布于:2012-02-09 14:34
公司法重点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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