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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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4

→ 5 saving a company: 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重整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通过破产重整,可以使债务人重获新生,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工人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
    Administrator 重整管理人,他提出公司重整的建议,并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批准;他接管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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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4

→ 4 Differences between compulsory and voluntary liquidation
    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主要区别
    Control 谁控制了清算程序
    Timing 清算程序启动的时间
    Liquidator 清算人的任命
    Legal proceedings诉讼程序是否终止
    Management and staff 公司的管理以及职工(强制清算则意味着职工自动解雇,而自愿解散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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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4

→ 3.5 completion of compulsory liquidation
    强制清算的终止;导致公司解散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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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4
→ 3.4.2 meetings of contributories and creditors
    Contributories 连带责任人,指当公司进入清算时,负有责任向公司出资,用以偿还公司债务或实现担保的股东。一般指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股东。
    一旦债权人会议与连带责任人会议任命的清算人不一致,则前者优先,同时还取决于法院的同意;两个会议都没有召开,或没有任命清算人,则由官方的财产管理人继续担任清算人;在法院发布清算命令后,他也可请求政府机关任命清算人(须是合乎资格的破产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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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3

→ 3.4 effects of an order for compulsort liquidation
    法院发布强制清算命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此部分内容很重要。
→ 3.4.1 investiagtions by the official receiver
    财产管理人有调查公司情况并向法院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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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3

→ 3.3 proceedings for compulsory liquidation
    有权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的人主要有:公司的任何债权人;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公司本身;有关行政部门等
    若一个股东提出清算申请,须符合相应条件。
    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后,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法院可任命一个临时的清算人(往往是官方任命的财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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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3

→ 3.2 the just and equitable ground
    股东(往往是小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证明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公正和公平的。
    对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有异议的股东可提出该请求,但须证明无法获得其他任何救济。
→ 3.2.1 wxamples: when companies have been wound up
    Re German Date Coffee Co 1882
    公司的目的是依据一项德国专利生产咖啡,后德国政府未批准专利;公司改为依据一瑞典专利生产,并在德国销售;一股东请求法院强制清算。法院支持。
    Re Yenijie Tobacco Ltd 1916
    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发生激烈的争议,无法共同经营;法院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应类推适用合伙法的规定(一旦合伙人之间无法继续合作,则应允许解散和清算);准许清算。
    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1973
    公司股东(E,N,N’s son)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破裂,丧失了公司继续存在的基础;实际上也是比照合伙关系来处理;准许清算。
    Re A Company 1983
    情况与上述案件类似。申请人同意将其股份转让给大股东,但双方不能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法院同意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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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3


→ 3 compulsory liquidation
    强制清算的两个主要原因。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并经同意可进行强制性清算。在特定情况下相关政府机关也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请求。

→ 3.1 company unable to pay its debts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并证明公司资不抵债。
    如何理解公司资不抵债?符合三个标准之一的。
    Commercial insolvency test-cash flow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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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3

→ 2.2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董事是否发布有偿债能力的声明,是区别股东的自愿清算和债权人的自愿清算的关键。
    为启动债权人的自愿清算程序,董事需召集两个会议:全体股东大会与债权人会议,两个会议均同意清算;债权人会议应紧接着股东大会或与其同一天召开,最长不超过股东大会召开后14天内召开。
    股东会议与债权人会议均可任命清算人,但债权人会议的任命优先;假如债权人会议没有任命,则由股东任命的清算人开展工作。
    由于股东会议先于债权人会议召开且两者之间有时间间隔,则股东所任命的清算人可能会滥用其权利,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目前股东所任命的清算人的权利已受到法律的限制。
    Centrebinding 指居心不良的股东任命同样居心不良的清算人,将公司财产售给与股东有密切关系的买家。该名词来源于下列案件。
    Case Re Centrebind Ltd 1966
    经过本案后,法律已经限制了股东所任命的清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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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1-12-01 17:03

2 voluntary liquidation
    Two types(members’ and creditors’) 关键看董事是否发布了公司有偿债能力的声明。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wo types
    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自己可以任命一个清算人,或任命一个新的清算人来代替原清算人。

→ 2.1 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股东的自愿清算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破产程序,因为该清算只发生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场合;可分别以两种决议(普通与特别决议)的方式提出清算;自决议通过之日起,清算程序开始启动。
→ 2.1.1 Declaration of solvency
    在股东决定自愿清算程序前,董事须向公司注册官声明公司有偿债能力. 这是一个法定要求。股东任命清算人。
    如果在股东自愿清算的过程中,清算人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则应召集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和公司同意,转为债权人自愿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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