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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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1

  第二节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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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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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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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0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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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0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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