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矢
财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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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1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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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1
  第四节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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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1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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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1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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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0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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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0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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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0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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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0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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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布于:2012-02-09 14:20
  第二节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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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布于:2012-02-09 14:1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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